2026-03-27
作者:据锦观新闻129次浏览养老机构预收费有了铁规矩。新规保障老年人资金安全。成都市民政局近日发布《成都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的预收费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意见征集时间为2026年3月12日至2026年4月11日。
该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备案、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且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细则还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设施预收费行为也参照此细则管理。
细则定义了预收费为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预收费用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三类。
细则对预收费进行了严格管控。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单个老年人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其月床位费的12倍;满足收取会员费条件的养老机构,对单个老人收取的会员费金额不超过本机构上年度入住对象个人月平均收费标准的12倍。细则要求采取预收费方式的养老机构必须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信息,并向负责监管的县级民政部门报送。
为防范资金挪用风险,细则明确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和会员费应当全额存入专用存款账户,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机构基本存款账户。养老机构原则上应通过存管银行收取押金和会员费,不得使用其他账户收费转账。
在退费方面,细则明确规定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在收到退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退费申请,存管银行核对信息后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老年人尚未入住提出解除协议的,养老机构应及时全额退还预收费用;已经入住提出解除协议的,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若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或终止服务,应提前30日公告,通知老年人及其代理人,退还剩余费用,并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