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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时间:2026年05月19日 星期二
“压片糖果”治咳嗽?法院:构成欺诈! 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典型案例发布

2026-05-08

作者:据《人民法院报》227次浏览

随着网络消费的普及,食品药品网络消费领域虚假宣传、非法销售、假冒伪劣等问题日益凸显,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梳理发布了一批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典型案例,回应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新期待、新要求,助力营造规范、安全的网络消费环境。

宣传普通食品有保健功效

构成欺诈需三倍赔偿

李某在侯某经营的网店购买某品牌“紫苏籽罗汉果”,该产品宣传页面显示“可治疗咳嗽、咳痰、胸闷、气喘等呼吸系统疾病”,网店客服亦明确表示该产品有清肺功能,属于“普通膳食营养保健品”

李某收货后发现,商品外包装标注产品类型为“压片糖果”,注意事项载明“本品是普通食品,不建议超过食用量”,与网店宣传产品功能严重不符。李某认为网店虚假宣传,诉至法院要求侯某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店客观上实施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法院遂判决被告退货退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未尽审查义务销售劣药

销售者应十倍赔偿

甄某在张某经营的网店购买“颈肩腰腿痛老款胶囊”30盒,后甄某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发现,涉案药品标注的生产企业、药品批文均不存在,且药品载明的生产日期晚于原告收货日期。

法院审理后认为,甄某签收的药品名称与宣传名称不符,药品存在更改生产日期及有效期的情形,同时药品标注的生产厂商、药品准字号均无法核实,涉案药品构成劣药。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直播销售假冒“员工内部酒”

实质性影响食品安全应赔偿

李某在某公司运营的直播间购买品牌“员工内部酒”2箱。李某收货后发现,涉案白酒包装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与该品牌官方编号不符,经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该品牌生产公司从未生产过“职工专用酒”或“员工内部酒”,亦未委托第三方生产销售。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商品假冒生产许可证号及生产厂家,构成对食品安全的实质性影响,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遂判决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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