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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25 15:32:01276次浏览近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私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研讨会”在山东济南举办。
研讨会围绕于今年5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营经济促进法》,并以“瑞德青春案”等相关案例为样本,聚焦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痛点,探索法律落地生根的实践路径。参加研讨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及企业代表表示,破解“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困局刻不容缓。
专家开方:构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全链条机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锡梓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恰恰说明民营企业还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他认为,要充分尊重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充分尊重和保障他们的人身自由,让《民营经济促进法》真正落实、执行到位。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袁其国指出,检察机关应按照民营经济促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加强法律监督职能,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涉案财物处置中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他表示,对于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案件中情节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检察机关可以行使检察侦查权,办一两起这样的案子,以形成震慑效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奋飞指出,高质效办好每个涉企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活动的影响,是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重中之重。与一般的刑事案件相比,涉企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通常更为复杂,对办案人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办案机关应认真对待律师意见,坚持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基本原则,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此罪与彼罪、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的界限,以免给企业和“企业家”的人身财产权利乃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此外,为回应《民营经济促进法》,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也需确立“单位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金善明认为,要尊重规律,尊重常识,给予民营企业更多的信任,充分发挥他们在市场中的作用。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要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的、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四位专家一致认为,需在立法、执法、司法等诸多环节形成制度合力,方能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纸面权益”转化为企业可感的“法治安全网”。
学术聚焦:以司法谦抑与制度创新护航民营经济
围绕“珠海瑞德青春案”等案件中所引发的争议,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伶俐教授表示,在司法实践当中会存在把合同纠纷定为合同诈骗,比如“瑞德青春案”中,存在把民事纠纷行为定性为刑事诈骗的情况;在程序的适用上,比如异地管辖的问题,要证明案子的主要犯罪地是否在当地,才可以具有管辖权,否则就是存疑的,或者说是不适当的。她还提出,该案案件办理期间共冻结企业18.7亿元资金,远超法院判决认定的13.5亿元。今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明确禁止明显超标的额查封,但本案中多冻结的5.2亿元至今未解封,给企业后续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困难。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洪范法律研究所所长王涌教授提出,不能把普通的行政违规事件错误地上升到刑事犯罪,同时要严格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界限。他表示,针对民营企业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会破坏经济的发展,而且会严重阻碍法治建设的进程,严重腐蚀司法队伍的建设。他希望能够通过各界的努力,真正斩断“远洋捕捞”的黑手,让这种根本不应该存在的司法现象从中国历史上消失。
济南市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秘书长王宝岭表示,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多地出现民营企业家被远洋捕捞,个别强力部门以公权力介入企业间的经济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他建议立法、执法机关出台涉企特别是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细则,减少以刑代民乱象。司法机关应推广侦查阶段律师合规介入机制,防范侦查权的滥用。工商联、商协会应建立监督员制度,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民营企业自身也要强化合规内控,从源头筑牢防火墙。
企业发声:以法治清障破壁,激活民营经济“一池春水”
山东开创集团总经理孙丽君、山东泰隆盛世集团董事长李姗姗则聚焦涉企执法规范化,呼吁建立跨区域执法备案审查与异议直通机制,严防“远洋捕捞”式趋利执法对企业资产的侵蚀。企业界代表一致认为,唯有将立法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救济路径,方能真正构筑“敢投、愿闯、能拼”的发展生态。
历史进程不可逆转,法治尊严不容挑战。与会专家学者、企业界代表纷纷表示,只有将法律条文铸成带电的“高压线”,彻底斩断趋利执法的利益链条,方能驱散企业心头的“执法恐惧”,让民营经济在法治的蓝海中安心扬帆、破浪远航。
(来源:中国妇女网)